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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悍妇怀疑丈夫被勾引 闹市剥光“情敌”衣服

来源:网络 点击数: 录入时间:2008-01-14

  时报讯 (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黎开颖) 只因丈夫与陌生女孩的一张亲密照片,就认为丈夫被人勾引。冲动女子J某竟与母亲一起当街将照片“女主角”的衣服扒光,致使对方赤身裸体趴在街上十多分钟。日前,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侮辱罪判处J某有期徒刑6个月,鉴于其已有身孕,法院给予其缓刑1年。

  悍妇闹市剥光“情敌”衣

  2004年8月19日晚8点多,年轻的F小姐在深圳市龙岗区一市场上购买水果。突然,她感到有人抓住自己的头发,雨点般的拳头落在自己身上。F小姐定睛一看,动手的是一老一少两名陌生妇女,看样子像母女俩。打了一会儿后,少妇不解恨,将F小姐的外裤连同内衣裤一起扒掉,远远扔出去。F小姐浑身赤裸,害羞至极,只好全身趴在地上聊以遮羞。当时有上百群众围观,好心人开始拨打110报警。十多分钟后,警方赶到为F小姐解了围。

  经查,这名少妇叫J某,她因一次看到住在附近的F与丈夫在一起游玩的亲密照片,怀疑F勾引自己的丈夫,破坏了她的家庭,一直心怀嫉恨,这次找到机会发泄。警方查实,参与打F的老者确实是J某的母亲。

  构成侮辱罪获刑加赔偿

  受尽侮辱的F小姐认为,她与J的丈夫只是普通朋友,根本没有J某想象的那层特殊关系。随后,F小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,认为J某已构成侮辱罪;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,向J索赔医疗费、鉴定费等2000多元,并特别要求10万元精神损失赔偿。

  龙岗区法院审理认为,J某仅凭一张照片,并不能说明其家庭遭F破坏。法院认为,J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,公然在公共场所众目睽睽下侮辱他人人格,情节严重,并造成F小姐轻微伤,此举已构成侮辱罪。

  至于F小姐提出的10万元精神损失赔偿,按照有关法规定,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,法院驳回了F小姐的这部分诉请。

  最终,法院以侮辱罪从轻判处审判时已怀有身孕的J某有期徒刑6个月,缓刑1年;并赔偿F医疗费、鉴定费等共2490元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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